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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故意伤害案

2020-08-28 15:59:43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8日,以曲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律师接受吕某亲属的委托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吕某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及时与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取得了联系,查阅了该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吕某,与其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交流,了解了他对起诉书所指控内容的意见。在认真阅读和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本律师撰写了辩护词,主要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通过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对吕某的处罚;二是本案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对吕某的处罚;三是吕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已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获得从轻处罚。曲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18年5月 7日作出了(2018)冀0634刑初3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符合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既能获得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能取得教育警醒他人、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本律师在该次辩护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使吕某判处了缓刑,既维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本律师的优良服务及其取得的良好效果,更受到了当事人吕某及其亲属的充分肯定与赞许!


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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