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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房产确权案

2020-08-28 16:01:34

基本案情:

       李某现持有的房本系李某与其丈夫共有,其丈夫已于1980年1月死亡。1984年李某单位福利分房分得保定市某街道小平房两间,2002年规划拆迁,李某与保定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被拆迁人为李某。2009年4月24日,开发商为拆迁分得的房屋办产权证,但该公司硬性要求在保证书上需两人签字。李某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其丈夫已经死亡,但工作人员仍要求李某替其死亡的丈夫签字、捺手印。2011年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保定市房权证字第某某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和其已死亡的丈夫,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


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9日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收集分析了有关证据材料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某请求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第某某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法院受理后告知李某,被告名称已变更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所以原告需撤诉后重新起诉。

2018年4月3日李某重新起诉,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李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之一李某与开发商所签保证书,签字人员是两个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另一个人签字确系工作人员要求李某代签的方可认定,开发商有过错但与被告无关,最终再次申请撤回起诉。后本律师经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多次陈述理由,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最终促使该局变更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李某个人所有,并重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办案体会:

      1.重证据,因为该案中重要证据之一是与开发商所签保证书,签字人一栏确实是写的两个人的名字李某及其丈夫,但其丈夫一栏注明了是李某代签,后来通过调查和了解,开发商也认可了李某丈夫的姓名系其工作人员要求李某代签的这一事实。

      2.重事实,本案涉案房屋系李某单位福利分房而得,且在分房时其丈夫已去世,显然应属于李某个人所有。为此,李某所在单位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了这一情况,被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认可。

      3.重调查和沟通,该案虽然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但是均与相关单位沟通,调查核实事实情况,与相关人员反复申明理由,获得办事人员的认同和支持并最终达到了理想的结果。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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