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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2020-08-28 15:59:09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赵某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遭拒,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存有“不良信用记录”。赵某百思不解,于是通过向银行查询,方才知晓,在2011年6月11日,有人以其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是2年,逾期未还贷款金额为28565元。赵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多次与某信用社协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一事,均未果。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与某信用社名誉权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首先认真查阅了该案件现有的证据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交流,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然后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在掌握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本律师为赵某代书了民事起诉状,诉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本律师及时提出了笔迹、指纹鉴定和调取证据等申请。。

      满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本律师提出三点代理意见:一是涉案《借款合同》中的赵某的签名不是赵某本人所签,指印也并非赵某本人所按。二是某信用社未尽谨慎调查核实职责,未能防止冒名贷款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和《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应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追踪调查和检查。该信用社未尽谨慎调查职责,未能杜绝他人冒名贷款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三是某信用社在赵某未在其单位贷款的情况下,将赵某贷款逾期的虚假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导致赵某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侵犯赵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4日,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07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判决某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赵某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良征信记录;某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000元;诉讼费由某信用社负担。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本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赞许。


办案心得:

      1.一审判决以法律形式保护了赵某的名誉权,支持了精神抚慰金5000元,但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为了预防此类案件再次上演,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谨慎,比如身份证复印件不要随便丢弃、不要把自己与家人的身份证随意借与他人等。

      2.也许在有些人看来,这样的案件是小案件,但实际上,看似简单的案件,也同样需要我们律师尽心尽力地去分析、研究和把握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做好相应的代理工作,才有可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效果。再者,本律师认为,办好每一个小案件,办好每一个不起眼的案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努力,帮助到一些人,做好具体的个案,这也是一名律师价值的体现,也应该是一名律师对成功的追求。

      3.案件不分大小,每次办理案件时,本律师都会时刻提醒自己:“代理诉讼(打官司)可能是律师的日常工作,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一次官司,所以一定要谨慎、认真、负责。”


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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