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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

2020-08-28 16:02:30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田某于2016年9月,分两次盗窃徐水区崔庄镇大辛庄村郝某羽绒厂价值34575元的羽绒。徐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冀0609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王某、田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一审判决后,本律师接受王某亲属的委托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指控犯有盗窃罪的被告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首先认真查看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与其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交流,一方面,向他了解了案件特别是他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等情况,另一方面,征求他对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尤其是对判决结果的看法及意见。在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王某的意见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后,本律师为王某代书了上诉状,主要针对一审判决(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提出四点上诉理由:一是原判决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财物的价格过高,明显超出该财物的实际价值;二是王某未直接实施原判决认定的第一起案件的盗窃行为;三是王某在与其他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四是与第一被告人赵某相比较,原判决对王某量刑过重。根据上述上诉理由提出了上诉请求,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案件有关事实并依法改判。案件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本律师与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取得了联系,复印了该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在认真阅读和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撰写了辩护词,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王某在原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盗窃案中只是与其他被告人进行了事先“踩点”,并未参与其后其他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王某的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王某在该起案件中应属于预备犯。二是王某在与其他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于2018年2 月 22日作出了(2018)冀06刑终1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本律师关于被告人王某在第一起盗窃案中属于预备犯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相对于第一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原判决判处其二人相同的刑期明显失衡,故依法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比一审判决减少了3个月)


      本律师认为,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符合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既能获得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能取得教育警醒他人、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本律师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法官们,特别是主审法官在审判该案中表现出来的尊重事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的态度和精神点赞。本律师在该次辩护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使王某的刑期得以减少,可谓是既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本律师的优良服务及其取得的良好效果,更受到了当事人王某及其亲属的称赞和感激。本律师也为此感到骄傲和自豪。


      还有两点令本律师印象深刻不得不说,一是办理该案,本律师对外只是代书和提交了字数均不足一千字的上诉状和辩护词各一份。也许在有些人看来,律师的工作很轻松,挣钱很容易,但实际上,看似简单的不足一千字的法律文书,要在准确全面认识和把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特别是要针对案件的焦点和重点问题,做到论点准确明了,论据论证充分,表述严谨规范,也并非易事。这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有可能做到。二是本律师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曾与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谋面,甚至与主审该案的法官根本不相识。此种情形下,能够做到二审改判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恐怕对于不少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在现如今潜规则比较盛行,不受任何关系和利益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的裁判,就显得殊为不易和难能可贵。这样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良好的司法环境,恐怕是我们所有人都向往的吧。真心希望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深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正常的理想的法官与律师、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至于良好的司法环境早日到来!


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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