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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受贿案

2020-08-28 15:49:01

案情简介:

张某伙同其丈夫王某收受贿赂77万元,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一直具有稳定的悔罪表现,再三强调自己是自首的,涉案财产全部被追回。但是卷中缺少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张某自首的说明,无法确认张某的自首行为;张某认罪认罚,但是卷中没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期间,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本律师提出需要找到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张某交代情况的说明。休庭后,公诉人从其他卷宗材料中找到了张某可以获得从轻、减轻的关键证据,提出了从轻判决的量刑建议,本律师提出判决时应依据其立功行为对张某从轻或减轻量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和建议,对张某从轻判处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几个月了,一直没有审理。经过到某市看守所会见张某,得知由于其夫王某案情复杂,延长了审理时间。经过多次会见张某,询问案情,了解到张某不但有自首行为,而且有揭发检举其夫王某的行为,但案卷中并无相关材料加以证明,只有在某市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中有一句有关的话,张某被留置后 “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和部分王某的犯罪行为”。问办案法官还有没有其他案卷,答复没有其他案卷。卷中的材料不全,只好准备庭审时需要弄清的几个问题,一是确认是否有认定自首的材料 ?二是监察委员会是否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依据《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某市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中的该句表述说明张某有自首和揭发行为,应予认定,公诉人认为该句话不明确、不能认定。本律师认为监察委不应该作出可以发生歧义的判断,对此应当有明确的结论。于是法官宣布休庭查找相关的案卷材料。检察院从其夫王某卷中找到了《关于张某在初核调查阶段交代问题情况的说明》,该材料明确了张某的自首、揭发情况,本律师建议判决时应依据张某的立功行为对其从轻或减轻量刑。

 张某认罪认罚。2018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 是独立于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节的一种从宽情节,律师提醒法院应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从轻处罚情节,不能被现有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所包含。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对张某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办案体会:

在审判阶段介入的刑事案件,尤其是该案件还有关联的案件,如果卷中缺少材料,作为辩护律师要能够发现,能够提出,尽量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材料。本案如果没有休庭后公诉人从其夫王某卷中找到的《关于张某在初核调查阶段交代问题情况的说明》,就无法对张某的自首、揭发情况作出认定,定会影响对张某的量刑。


郝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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